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外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的实施办法
(2015 年 5 月 1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20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教师队伍的国际化培养步伐,促进我校与世界一流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鼓励教师多渠道开展出国(境) 访学、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结合国家和我校各类研修资助办法,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与类别:
第一类:学术交流类。由国家、学校或个人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政府交流项目及校际交流项目),列入学校派遣计划,经国家或学校选拔或审核批准而派遣出国(境)进行培训、进修、访学或短期合作研究的公派人员,具体选派条件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19 年修订)。
第二类:学历提升类。因学科建设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由国家或学校派出,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在编教职工(45 周岁及以下)。
第三类:学术会议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出国参加本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国际学术会议的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对于第一类人员,在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学校发放的薪酬部分照发。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可作为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岗位晋级的履职时间计算。
对于第二类人员,在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期内,学校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获得学位后可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四条 对于第一类人员,按期完成访学、进修学习和研究任务返校后,所在单位应在二个月内组织基层学术委员会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对其研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出国(境)进修学习或学术交流。
第五条 对于第三类参加本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学校每年资助一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费用, 学校资助额度上限为 2 万元(人民币,下同),可报销签证费、差旅费、会务费、住宿费等。该类人员须在返校后的 3 周内向所在单位提交国际学术会议交流报告。会议成果等须进行公开交流。
本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国际会议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认定,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须满足以下原则:
(一)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与参会教师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领域,并且在该领域有较大影响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会议;
(二)原则上应为多边学术会议(组委会至少由三个及以上国家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或者包含三个及以上国家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论文)。
第六条 对于第一和第二类人员,学校不再报销体检费、签证费、公证费和保险费等杂费。公派出国(境)任教的待遇 仍按原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公派出国(境)国别、单位、身份、计划或擅自中途回国者,追扣出国(境)期间全部薪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出国(境)进修学习或学术交流。
第八条 以上出国(境)人员,学校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报到工作的,自逾期之月起停发薪酬,并按《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保留追缴赔偿金的权利。
第九条 对于第一和第二类人员,回校后须在学校工作服务至少 5 年。如未能履行在校服务满 5 年的,须向学校交纳赔偿金。出国(境)期限在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含)的,每少服务 1 年,缴纳赔偿金 2 万元人民币;出国(境)期限超过 1 年的,每少服务 1 年,缴纳赔偿金 4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支持教师开展境外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的实施办法》(2015 年)同时废止。《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2019 年)中公派出国(境)人员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